南昌精诚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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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经理
15638857185
一些夫妻在离婚后
可能会产生复合的念头
为表诚意
一方通常承诺给对方财产
如若复婚不成
那么以复婚为条件的财产赠与协议有效吗?
案情回顾
原告伍某(女)与被告常某曾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常某抚养。后常某因工作原因无法正常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遂找到伍某,希望伍某能与其复婚并代为照顾孩子,同时允诺“两年之内给伍某十万”,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事与愿违,双方并未复婚。期间,伍某辞职在家专职照顾孩子,常某陆续支付伍某3万元。伍某要求常某按约定支付剩余7万元款项,常某以伍某未能和其办理复婚手续为由拒绝支付,遂引发诉讼。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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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人民法院五亩法庭经审理认为,伍某与常某虽未签订书面赠与协议,但常某曾明确承诺向伍某支付10万元补偿款,可以认定常某对伍某做出了赠与意思表示。常某认可赠与意思表示属实,但辩称伍某未能履行复婚义务。因常某的赠与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具有针对性和条件性。根据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之规定,该复婚条件违反了婚姻关系的道德伦理性,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在伍某适当履行了代常某照顾孩子等义务后,有权要求常某履行赠与。因此,法庭认定常某应当履行赠与义务。最终,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常某同意支付伍某剩余款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法官说法
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离婚、复婚本身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但如果对其施以法律上的强制或将其与金钱利益相结合,如一方通过条件的约定对相对人施加不当心理压力,诱使其做出特定行为的,则该条件违反公序良俗。本案中,以复婚为条件的财产给予,因以金钱利益作为婚姻自由的对价,其在内容和条件上都违背公序良俗,无论是意思自治还是附条件赠与都无法支持协议有效。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体其他部分效力,再婚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在伍某适当履行了代常某照顾孩子等义务后,从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来看,其有权要求常某履行金额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