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德法院于3月18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蔡某某应于4月19日前一次性向崔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因蔡某某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崔某某于4月2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绥德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系某单位职工,4月15日,被执行人向某银行偿还了31万余元贷款,用于先行履行了其他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债务,而未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绥德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涉嫌拒执罪预告书,督促其立即履行法定义务,并告知其逾期仍不履行的话,绥德法院会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我又没把钱挥霍,也没有说不还给他,只是先还给银行了,怎么就涉嫌犯罪了呢?”被执行人疑惑地问。
“按照法律规定,同时有几笔债务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在有能力支付时应优先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否则就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官耐心解释道。
被执行人清楚了为何自己被指控犯拒不执行裁定罪,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后,赶紧向申请执行人认错,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后,积极筹集到5万元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下剩欠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法官提醒: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后,擅自向未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人支付,致使法院裁判确定的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认定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应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绥德法院 黑宇杰)